政策机遇
成就川商 繁荣家乡
适宜企业:四川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农业企业(优先支持国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农业高新技术企业、农业科技型企业),须产学研联合申报
政策名称:《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开展2027年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对口部门: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各市州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推荐)
有效时间:牵头单位网上填报截止2026年9月10日18时;推荐单位系统推荐及报送截止2026年9月14日18时
主要内容:围绕畜牧、粮油、蔬菜、水果、茶叶、蚕桑、水产、林竹、调味品、食药同源十大产业,支持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新产品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示范;单个项目拟支持财政经费100万元,执行期2027年1月1日—2028年12月31日,自筹资金与财政资金配套比例不低于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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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宜企业:四川省内注册、持有符合申报方向产品注册证和生产许可证的药械上市许可持有人企业,须与本省医疗机构组成“1+1+N”医工联合体共同申报
政策名称:《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等9部门关于组织2026年创新药械融合应用试点申报的通知》
对口部门: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等9部门(经信厅、省委军民融合办、教育厅、科技厅、人社厅、省卫健委、省医保局、省中医药局、省药监局)
有效时间:2026年9月7日前报送书面推荐函及全套申报材料
主要内容:面向创新药(1类创新药等)和创新医疗器械(诊断检验、治疗装备、中医诊疗、保健康复、植介入及口腔、智慧医疗等方向)开展融合应用试点申报;获批试点单位将在省级医企联合实验室建设、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国家高端医疗装备推广应用项目申报、首台(套)认定及审评审批等方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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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宜企业:拥有工业遗存(老厂区、厂房、车间、机器设备、生产工艺等)的工业企业及遗产所有权人(含国企、民企、事业单位等)
政策名称:《四川省工业遗产管理办法》
对口部门: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申报)
有效时间:自2026年9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至2031年9月19日);2021年版同时废止
主要内容:建立省级工业遗产认定机制,遗产所有权人可自愿申请,经地方经信主管部门初审、经信厅组织专家评审并公示后公布名单;明确保护管理主体责任,支持依托遗产发展工业旅游、工业研学、工业文化产业园等新业态,鼓励通过专项资金(基金)支持保护利用项目实施,并择优推荐申报国家工业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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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宜企业:四川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农业企业(优先支持国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农业高新技术企业、农业科技型企业),须产学研联合申报
政策名称:《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开展2027年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对口部门: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各市州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推荐)
有效时间:牵头单位网上填报截止2026年9月10日18时;推荐单位系统推荐及报送截止2026年9月14日18时
主要内容:围绕畜牧、粮油、蔬菜、水果、茶叶、蚕桑、水产、林竹、调味品、食药同源十大产业,支持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新产品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示范;单个项目拟支持财政经费100万元,执行期2027年1月1日—2028年12月31日,自筹资金与财政资金配套比例不低于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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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宜企业:四川省内注册、持有符合申报方向产品注册证和生产许可证的药械上市许可持有人企业,须与本省医疗机构组成“1+1+N”医工联合体共同申报
政策名称:《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等9部门关于组织2026年创新药械融合应用试点申报的通知》
对口部门: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等9部门(经信厅、省委军民融合办、教育厅、科技厅、人社厅、省卫健委、省医保局、省中医药局、省药监局)
有效时间:2026年9月7日前报送书面推荐函及全套申报材料
主要内容:面向创新药(1类创新药等)和创新医疗器械(诊断检验、治疗装备、中医诊疗、保健康复、植介入及口腔、智慧医疗等方向)开展融合应用试点申报;获批试点单位将在省级医企联合实验室建设、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国家高端医疗装备推广应用项目申报、首台(套)认定及审评审批等方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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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宜企业:拥有工业遗存(老厂区、厂房、车间、机器设备、生产工艺等)的工业企业及遗产所有权人(含国企、民企、事业单位等)
政策名称:《四川省工业遗产管理办法》
对口部门: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申报)
有效时间:自2026年9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至2031年9月19日);2021年版同时废止
主要内容:建立省级工业遗产认定机制,遗产所有权人可自愿申请,经地方经信主管部门初审、经信厅组织专家评审并公示后公布名单;明确保护管理主体责任,支持依托遗产发展工业旅游、工业研学、工业文化产业园等新业态,鼓励通过专项资金(基金)支持保护利用项目实施,并择优推荐申报国家工业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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